诉北京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案
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北京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例。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是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大陆预制钢结构金属屋面(墙面)建筑围护系统产品的最大制造商之一。公司客户遍及中国大陆,产品远销海外十六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国家体育馆(鸟巢)也使用了该公司产品。其中许多项目均获得国家“鲁班奖”及上海“金钢奖”的荣誉。使用的“钢之杰+图形”商标系2001年经国家工商局核定而取得。2008年12月31日,该商标及名称被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确认为2008年度上海名牌。2009年1月,又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但在2008年,北京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宣传的网页和广告宣传单及生产、销售的有关钢结构产品上大量使用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示,这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涉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侵犯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代理了这起商标侵权案,毅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调查扎实,商标侵权证据确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诉求,判决北京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并不得含有钢之杰的文字,并在《中国建筑报》上发表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