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朝阳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一案
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朝阳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费,合理支出费用及诉讼费合计30000元。
二、被告朝阳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20日止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企来字号不得含有“钢之杰”字样及相似字样。
三、被告朝阳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原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出具致辞致歉函一份。
2010年1月8日星期五 |